
编者说:李某与余某甲原系夫妻,2014年8月为了儿子就学问题处理了“假离婚”,签定的《离婚协议书》约好两边共有的房子归男方一切,男方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子差价230万元给女方,不然女方有权将其产权回收。当天,两边在第三人见证下又签定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因儿子入学问题,两边不得不于2014年8月15日前离婚,为防止弄假成真,两边协议:男女两边在离婚证书收取后3个月内复婚,并以上述房子归属作为条件。现两边均不赞同复婚,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依《离婚协议书》约好付出房子补偿款。本案中,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产业切割的约好是否有用?
裁判要旨
夫妻两边因子女就学问题“假离婚”而签定《离婚协议书》,处理离婚手续,当日又签定《协议书》约好必定期限内复婚,并以房子归属作为条件。因而,能够证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产业切割的约好,因非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没有法令效力。现两边均清晰表明不肯复婚,关于触及的夫妻一起产业,两边可另行处理。
案号
一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941号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356号
再审:福建省高档人民法院(2016)闽民申2934号
案情
再审请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被请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某
李某(女)与余某甲(男)于2014年8月15日在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处理离婚并签定《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为:男方与女方于1995年5月知道,于1996年7月25日在福州挂号成婚,婚后于1997年12月5日生育大儿子,名余某乙,于2008年8月27日生育小儿子,名余某丙。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已无和洽或许,现经夫妻两边自愿洽谈达到一起意见,缔结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两边自愿离婚……三、夫妻一起产业的处理:(1)存款:分配方法:各自名下的存款坚持不变。(2)房子:夫妻一起一切的坐落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235号(面积为212平方米)的房产一切权归男方一切,男方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偿房子差价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转到女方指定账户,不然女方有权将其房产权回收。(3)其他产业:婚前两边各自的产业归各自一切,男女两边各自的私家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一切……六、协议收效时刻的约好: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挂号机关颁布《离婚证》之日起收效,男、女两边各执一份,婚姻挂号机关存档一份……。
同日,两边收取了离婚证。李某与余某甲除在民政局签定的上述《离婚协议书》之外,于同一天在案外人叶娇见证下还签定了一份《协议书》,该份协议书的内容为:因小儿子余某丙的入学问题,两边不得不于2014年8月15日前往民政部门处理离婚手续。为防止弄假成真,使女方的权益受必定的影响。现缔结协议如下:一、男女两边在离婚证书收取后3个月内复婚。二、男方手书一张欠款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给女方,该欠条在两边收取《离婚证》之日起收效。三、两边复婚后,男方所欠女方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报废,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的产权重归男女两边共有。四、男方违约责任:男方如回绝在离婚证书收取后3个月内复婚的,应将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作为补偿,并净身出户。五、女方违约责任:女方如回绝在离婚证书收取后3个月内复婚的,男方欠女方的贰佰叁拾万元欠条报废。六、协议收效时刻的约好: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挂号机关颁布《离婚证》之日起收效,男、女两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另查,被告余某甲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兹欠李某房子款计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榕房权证C字第××号)挂号于余某甲名下。诉讼中,被告称《离婚协议书》中所触及的房子,除有产权面积210平方米,还有部分为无产权面积。原被告一起承认《离婚协议书》系被告所书写的。
裁判
一审法院以为:李某与余某甲于2014年8月15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收取了离婚证,因而,李某与余某甲已于2014年8月15日离婚。李某与余某甲当天签定的两份协议书,一份为存档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一份为《协议书》,《协议书》中第四、五条对男女方的违约责任,均附加条件如回绝在离婚证书收取后3个月内复婚,该附加条款无效,因而,本案讼争的房产的处理应以存档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即夫妻一起一切的坐落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面积为212平方米)的房产一切权归男方一切,男方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偿房子差价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转到女方指定账户,不然女方有权将其房产权回收。因余某甲未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房子差价款转到女方指定的账户,构成违约,李某诉请余某甲付出房子补偿款23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撑。至于余某甲建议二人除本案讼争的房产外,还有其他夫妻一起房产,该争议不属于本案处理的领域。判定:余某甲应在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出给李某房子补偿款230万元。
二审法院以为:本案系离婚后产业纠纷。民事法令行为依法应当具有意思表明实在并且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现有依据及上诉人余某甲、被上诉人李某的陈说,两边系为了“假离婚”而签定《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非其实在意思表明。因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产业切割的约好,因非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没有法令效力,余某甲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原判以为本案讼争的房产的处理应以存档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为准不妥,予以纠正。两边另行签定的《协议书》系其实在意思表明,李某没有依据证明其在离婚后三个内要求复婚而余某甲不肯复婚,且现两边均清晰表明不肯复婚,两边均已违约。依《协议书》关于“男方欠女方的贰佰叁拾万元欠条报废”的约好,李某亦无权要求余某甲实行230万元欠条的归还责任。遂判定吊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定,驳回被上诉人李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以为:李某与余某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后,处理了离婚手续,当日又签定了《协议书》。从《协议书》内容以及两边在二审的陈说看,两边为了子女就学便利处理了离婚手续,并对讼争房子进行了约好。两边还约好在必定期限内复婚,并以讼争房子归属作为条件。因而,两边对房子进行约好的实在意思表明应该是为复婚供给保证,并非为了离婚而对房子做处理。二审以为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非其实在意思表明,有关夫妻产业切割的约好,因非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没有法令效力,并无不妥。两边签定的《协议书》内容与两边二审陈说相印证,能够证明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因两边是否复婚应遵从自愿准则,现两边均清晰表明不肯复婚,关于触及的夫妻一起产业,两边可另行处理。综上,李某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则的景象。
来历: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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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新律师系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高档合伙人、副主任,四川省首届优异女律师,四川省国有资产法令保证协会监事;取得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历、婚姻家庭咨询师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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